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财务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及《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在国内出差所发生的费用; 国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持有关文件或通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才能办理差旅费借款或报销手续。科研项目的出差事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批签字。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根据出差地点、时间和标准,持有关领导审批签字的文件、通知、信函、申请及借款凭证等,可以预借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差旅费,出差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和归还借款(包括公务卡还款)手续。已借差旅费因故未出行的,应在3日内还款。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
凭据报销 |
(二)厅级(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正高职称人员、其他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等级的,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除机票折扣票价低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票价的凭据报销外,分别按规定等级的火车软席(软座、软卧)、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在本人市内交通补助包干费用中列支,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费附加,可凭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个人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分地区限额标准内,凭票据报销、超支不补的办法,无论省内、省外出差,均在规定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按分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六条 厅级及二、三级教授人员出差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按分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在西安市区参加培训、会议和短期学习,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会议通知或会议主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会务费及资料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培训,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期间,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时间超过1个月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期间,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按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证明,凭据报销培训费及资料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进修或访学,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进修或访学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派出、临时借用到常驻地以外的单位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主管部门没规定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工作单位不提供住宿的,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的单位挂职锻炼,按上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没有规定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其他情形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执行,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由本校学生组队,代表学校参加各项比(竞)赛,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和比(竞)赛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及学生出差结束后,应在10 日之内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事项的审批、车(船、机)票、住宿费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经批准出差事项的有关人员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事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差旅费以及出差期间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报销。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城市间交通票据,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和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出差期间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不报住宿费,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按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职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机票等纳入公务卡支出范围的,须采取公务卡结算。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规定出差任务。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出差时间、地点和路线,改变后所发生的多出差旅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陕师院〔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表1: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天)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厅局级(校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1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2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3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4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5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6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7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8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9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1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11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12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13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14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15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16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17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18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19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2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21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22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23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24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25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26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27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28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29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3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31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32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33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34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35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附表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天)
序号 |
市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1 |
西安市 |
460 |
320 |
100 |
2 |
咸阳市 |
320 |
260 |
80 |
3 |
铜川市 |
300 |
230 |
80 |
4 |
宝鸡市 |
320 |
260 |
80 |
5 |
渭南市 |
300 |
260 |
80 |
6 |
汉中市 |
300 |
230 |
80 |
7 |
商洛市 |
300 |
230 |
80 |
8 |
安康市 |
300 |
230 |
80 |
9 |
榆林市 |
350 |
300 |
90 |
10 |
延安市 |
350 |
300 |
90 |
11 |
杨凌区 |
320 |
260 |
80 |
12 |
韩城市 |
300 |
260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