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音乐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音乐系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音乐系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音乐系党政班子成员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负责并做好学院的工作。
第三条 音乐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也可确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系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起草等会务工作。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音乐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音乐系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总支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系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2.研究制定系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稳定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研究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5.研究系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教职工与学生的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6.研究确定系各类专门委员会等组成人选方案;研究院(系)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7.研究系年度经费预算和收入、大额资金使用、大型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事项资料建档归档工作。通报系财务收支等情况。
8.研究系招生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9.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音乐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音乐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议召开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前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干部任免等事项的,由党总支主持,属于教学、科研等行政工作事项的,由系主任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主任和书记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并实行末位表态制。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全体成员的2/3,会议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与会成员之一)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没明确办公室主任的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系师生员工。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与会人员阅签后存档。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系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