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努力成才,引导广大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先进班集体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各门功课(必修课、公共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在校、系(班)主动承担服务性工作,学生素质综合测请最终评定成绩本班前
20%。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中的1、3、4要求。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各门功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
3.连续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一年以上,能广泛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处处起模范作用。
4.有热情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积极做好自己承担的班(系)务工作,认真负责,师生评价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能积极组织全体同学参与,参与率高,成绩突出。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本科生在校期间,二次以上(含二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在同一学年度内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只计一次);专科生在校期间一次以上(含一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
2.在校期间,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学习成绩为系(班)前列,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每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面广,在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独特建树。
3.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乐于为他人服务,在学院、系、班各项工作中积极参与,认真负责,受到院、系的表彰奖励两次以上。
4.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良好。
5.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毕业生,主动要求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对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毕业生的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风好。班级凝聚力强,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有较多的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富有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能自觉遵守校、院(系)、班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班级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学风好。全班同学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学习气氛浓厚,无考试违规、违纪现象;
3.班级组织建设好。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学生干部队伍,坚持原则,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4.班级制度建设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寝室创建制度等),在院(系)组织的有关检查考评中获得好的名次或奖励;
5.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院(系)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6.入学教育及军训工作中组织周密,纪律状况好,综合效果优秀。在学院组织的“文明考场”、“文明宿舍”等评比中获得较好成绩,曾获学院的表彰。
7.《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班级工作评估表》无得零分项,且最终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本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校级、系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四)在学生宿舍管理检查中有违规记录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本学年“先进班集体”评选资格:
(一)班级内在奖助学金的评选、优秀评选、学生入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班级内有破坏公物、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
(三)班级内各宿舍无学院“文明宿舍”称号的。
第七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干部总数的10%以内;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
(四)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参评班级总数的10%以内。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院成立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长、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团委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各类评优中的指标划分,结果审定等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评选工作。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系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11月进行。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各系按当年学院下达优秀指标数和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经班级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系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系根据当年学院下达优秀指标数及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系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以系为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指标数及评选条件初步产生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在系内公示。同时,进一步听取 任课 老师及学生的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毕业生应在系内进行复议。
(二)各系应在每年10月底将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填表盖章后,连同先进事迹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审批。
(三)对符合省级优秀毕业评选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统一研究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如在毕业实习、毕业答辩、毕业离校阶段发生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评选监督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及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院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六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十七条 对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