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党支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监督方式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督促领导干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馈;
4、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协助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党内处置
1.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师生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支部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3.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支部及时对其作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4.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5.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整改保障
1.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
2.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交办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3.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