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同学的疾苦,虽有帮助群众、同学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提供帮助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10、不安心工作、学习,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13、党内民主评议,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10%-20%之间的党员;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或群众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80%,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
14、对系上的有关决定、要求、精神有不同意见,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在学生中散布的党员;
15、不坚决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的党员;
16、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的党员;
17、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形式
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谈话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三、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四、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学生党支部保管,作为考核党员,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依据。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音乐系党总支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