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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学生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4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我系学生干部的及时教育、管理与监督,结合系学生干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诫勉谈话的对象为音乐系全体学生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时机

学生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团委书记或辅导员及时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1. 对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不认真、不按时完成或无故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 没有大局意识,拉帮结派,在学生中搞小团体、小圈子,影响班级团结的;

3. 对系各项规章制度不能严格遵守,出现违纪行为,不能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的;

4. 对学习和技能训练重视程度不够,综合考评或文化课成绩退步较大的;

5. 不顾集体利益的;

6. 在重要时期或遇到重大事件面前不能充分发挥学生干部作用的;

7. 对已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8. 对其他需要进行谈话指导的。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 由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 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 根据被谈话人陈述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 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谈话人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诫勉谈话的方式

(1)定期谈话

谈话于每学期期末或下学期初进行。

主要依据学生干部的期末述职情况,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综合干部各方面表现,由辅导员、团委书记、主管领导分别与其进行谈话,对谈话后仍然表现太差,屡教不改者,予以取消学生干部资格。

(2)不定期谈话

在平时的工作、生活、学习过程中,从各个方面进行观察,符合以上诫勉谈话情形之一的,及时与其进行谈话,指出问题并给予指导,帮其改进。

五、加强学生干部考核

1. 在平时的上课、学习、考勤、行为等方面,本着对学生干部要求更严格、执行更严格的态度,督促干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要求同学做到的同时,首先考核干部的表现情况。

2. 每学期期末,干部要向全班同学述职,汇报自己一学期以来的思想、工作情况,接受同学的监督和检查。

六、本制度适用于音乐系全体学生干部。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音乐系党总支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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