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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4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音乐系学生管理工作,树立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关于在全院实行上晚自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学生管理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回校注册者,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后才准予注册。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学生上课、晚自习、课堂讨论、社会实践、实习、军训、形势教育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均实行考勤。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各类评比、评优以及申报助、奖学金、入党、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出勤率低于90%的学生,均不能评为优秀个人。

第五条 系党总支对学生出勤情况采取月报制度,即每月的10日前通报上一个月旷课学生名单。

第六条 辅导员应认真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如发现学生缺课严重(8节或以上),应当及时报本系,并按旷课情节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第七条 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组成部分(一般占学业成绩的 5%)。

第二章 学生考勤办法

第八条 学生考勤分出勤、事假、病假、旷课、迟到、早退六项。

第九条 学生考勤实行日常考勤和抽样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系上学风督查组对每个班级每学年至少抽查六次。在抽查时,各班负责考勤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出勤人数、未上课学生名单、出示请假手续等。

第十条 辅导员将在上课时段对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在规定时间内不在教室的,视为旷课(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全学年的抽查中,出勤率累计三次不达90%的班级不予参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协助,任课老师执行。课前班长应向任课老师报告当天的学生出勤情况,并提供请假学生的《学生请假登记表》,并由任课教师在《课堂考勤表》上签名。经过任课教师确认的考勤情况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负责考勤同学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考勤情况登记表》,每周在班内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在星期日晚点名将上周的《学生考勤情况登记表》交辅导员。

第三章 请假办法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核查实;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各班请假人数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各班在同一教学时间内准请假人数不得超过全班人数5%。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请假者,须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一次请假一个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上课时间 1/3 者,应令其休学或停学,随下一年级重修。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学生因病、事请假 2 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

(2) 请假 3—5 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负责人审批;

(3) 请假 6—15 天,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4) 请假 16—30 天,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1)学生专业课请假向辅导员领取请假申请单,并根据审批权限依次签字审批;并由请假人向任课教师转交请假单,任课教师签字后,方可生效。同时学生应及时跟辅导员老师销假,并将签字的假条返还辅导员老师备案。

(2)因患急病需要急诊请假而不能亲自到办公室请假,可直接向辅导员电话请假,并在当天就诊完毕后凭医院诊断书补办请假手续。上午请假,下午4点前补办请假手续;下午请假,次日早10点前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就诊后需要延长就诊时间时需履行正式请假手续。

(3)如果有校内外演出、比赛等活动,必须持活动主办方证明材料(附有主办单位盖章),人数在三人以下凭带队老师签字,三人以上系领导签字,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迟到、早退、旷课、缺课处理

第二十条 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以旷课 1 课时论。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 1 课时计。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按旷课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2) 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3) 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4) 开学未如期注册并且没有请假者;

(5) 用假证明请假者;

学生每旷课一节扣其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分2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第二十二条缺课超过总学时 1/3 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考试,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三条 系上对学生出勤情况采取预警机制

(1)累计旷课达8学时的,由系党总支进行书面旷课预警。

(2)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4者,

作学籍一般预警处理。

(3)学生一次请假接近一个月或一学期请假累计接近本学期上课时间 1/3者,作留级预警处理。

(4)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累计接近两周者,作退学预警处理。

(5)未请假离校连续近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作退学预警处理。

(6)因病应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1/3者,作退学预警处理。

(7)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作退学预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连续三天或累计15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四天以上,五天以下或累计16-3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六天以上,十天以下或累计36-60课时的,给予记过

处分;

(4)连续十一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累计61-90课时的,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两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

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学时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音乐系党总支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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