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学风和学生就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导师主要是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激发学习兴趣,提高专业技能,促进职业发展。
第三条 学业导师在本科生中试行。
第二章 学业导师的配备
第四条 学业导师原则上由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担任,每名导师不超过5名学生。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党的纪律,关心学生,教书育人;
(二)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
(三)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学术水平较高,学生管理能力较强。
第三章 学业导师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深入了解学生状况,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的指导,支持学生独立自主开展研究;
(二)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严格学习纪律,养成良好的学风;
(三)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苦恼;
(四)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开展就业诚信教育,督促毕业生签约,为学生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
第八条 学业导师工作要求
(一)学业导师要熟悉学生基本情况,建立学生档案,主动加强与学生沟通交流,对于困难的学生,要帮助其树立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决心;
(二)学业导师每学期与学生至少谈话2次以上,与学生家长联系1次以上,每学期召开1次计划总结会。
第四章 学业导师工作考核
第九条 学业导师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注重工作过程与实绩、以学生评定为主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学生思想表现、学生成绩、过级考证就业等情况;
(三)考核方式:学生评议占50%,个人和学院考核占50%。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不接受工作任务,未参加会议或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三次以上;
2、对学生疏于指导,学生反映强烈,不适合担任导师的:
(五) 学业导师如因出国进修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间超过一学期,可提前向学院申请更换导师人选。
第十条 学业导师的奖励
1、考核为优秀者,学院授予“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并给予奖励。
2、学业导师评定结果作为年度评优、职称评审与晋升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音乐系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系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音乐系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