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培养联系人的监督管理,以便培养人更好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2、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如果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入党条件,应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四条 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要求:
1、定期督促培养对象写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要认真批阅(注明姓名、日期),并及时交给本党支部组织委员。
2、每学期至少找培养对象谈话三次,每次谈话培养对象应及时写好谈话记录,不能临到发展前追记或补记材料。
3、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写好对培养对象考察意见。内容要真实、具体、正确,能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特点,既要写优点,也要写缺点,更要提出希望。
4、撰写培养心得体会,交至本党支部组织委员处。
5、配合党支部如实反映被提名同学的情况。
6、在发展党员大会上的评议过程中,培养联系人应积极主动并如实汇报自己对该同学的考察教育情况。
第五条 奖励办法:每年度评选“优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评选将综合培养对象对培养人评价及培养人的培养心得等因素。培养对象写好谈话心得总结及对培养人的评价,谈话心得交至培养人带给本党支部组织委员,对培养人的评价由党支部派专人收取。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音乐系学生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