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建工作要求,在青年学生中加大党员发展力度,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对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的积极分子,要根据其各方面表现情况依次做好输送党校学员工作。
第二条 系要求提交入党申请的新生都必须参加党课学习,只有参加党课学习并获准结业的学生推优入党。
第三条 在扩大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学生党员发展力度。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学生经校党校培训后,符合入党条件者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对于入校前已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纳入考察培养范围的学生可以连续计算培养期,条件成熟即可发展。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指导基层团支部认真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学生支部在吸收共青团员加入党组织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推优入党程序。
第六条 积极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每学年由学院组织一次党员培训和教育。学生支部坚持每月一次政治学习,每季度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学生党员的党风、党纪、党性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党员发展资格或延长入党考察期:
1、有重修现象者(含英语四级、计算机一级、普通话三级甲等);
2、违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者;
3、每学期无故旷课者累计四节以上者(迟到、早退3次算旷课1节);
4、所在寝室经学校(院)检查有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5、不积极参加有益活动或卫生清扫者;
6、谈论是非,同学关系紧张者;
7、言谈举止有损学校(院)形象者;
8、有其他不良行为者。
第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音乐系学生党支部。